安徽省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意见实施细则印发
发布时间:2019-09-04 17:20 浏览次数:101967次
关于印发《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皖经信财务〔2019〕134号
各市、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
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皖发〔2018〕38号)要求,为用好省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按照程序规范、操作简便、权责明确、公正透明的原则,特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基本材料
1. 市(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局(主管部门)上报文件;
6. 已获省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不得再申报省成长型小微企业认定奖补。
二、支持“专精特新”发展
(一)奖补省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1. 申报条件
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已获本专项支持的企业除外。
2. 申报材料
企业申请报告(含基本情况表、相关业绩证明材料和上两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3. 支持方式
根据综合评价情况,择优给予每户一次性奖补50万元。
(二)奖补省认定的成长型小微企业
1. 申报条件
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认定的省成长型小微企业。
2. 申报材料
本细则要求的基本材料。
3. 支持方式
对获认定的省成长型小微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
(三)奖补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1. 申报条件
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专精特新“小巨人”称号的企业。
2. 申报材料
企业基本信息表。
3. 支持方式
对获得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
三、支持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四)奖补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1. 申报条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上一年度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认定的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2. 申报材料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提供基本情况表;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提供基本情况表和服务业绩证明材料。
3. 支持方式
对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对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择优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
(五)补助为企业提供管理咨询与诊断服务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
按有关规定执行,另行下发通知。
四、支持融资服务体系建设
(六)奖补在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中小企业
1. 申报条件
在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2. 申报材料
本细则要求的基本材料。
3. 支持方式
对在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企业的专精特新企业,每户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
(七)补贴制造业中小企业开展设备融资租赁业务
1. 申报条件
(1)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安徽省制造业中小企业;
(2)企业设备融资租赁业务期限在36个月及以上,截至申报时已履约12个月以上,且上一年度还在履约,第一年还款金额不超过总金额的40%,前两年还款不超过总金额的80%;
(3)合作的融资租赁机构:一是省内登记注册资本金2亿元以上(实缴);省外登记注册资本金20亿元以上(实缴)、资产规模50亿元以上;
(4)未获得过设备融资租赁业务补贴的企业。
2. 申报材料
(1)设备融资租赁业务资金申请表;
(2)设备融资租赁业务资金申请报告(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生产经营财务缴税情况、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开展情况、租金支付情况、效果分析及存在问题等);
(3)开展直接租赁业务的:供需融三方协议(直租合同、买卖合同),设备明细表,设备购置发票,设备厂家发货凭证、清单,设备入库验收清单,设备安装验收清单,项目竣工验收材料;开展售后回租业务的:融资租赁机构与企业签订的双方协议,资产转让协议,设备明细表,设备购置发票或设备价值评估报告;
(4)企业还款计划表,融资租赁机构放款银行流水凭证,企业支付租金银行凭证(逐期),融资租赁机构收款收据流水凭证、租息发票(逐期);
(5)企业和公司法人代表的征信报告(记录),中征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确权登记记录;
(6)合作的融资租赁机构相关资料:营业执照,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纳税证明或凭证,征信报告(记录);
(7)企业、融资租赁机构真实性及不提前解除租赁业务的承诺声明;
(8)其他与该融资租赁业务有关的资料。
3. 支持方式
补贴资金按照融资规模8%的比例对融资租赁中小企业进行补贴,每户企业最高可达500万元,并根据年度申报数量统筹安排。
(八)支持省级政策性融资担保风险补偿机制建设
具体按照《安徽省政策性融资担保风险分担和代偿补偿试点方案》(财金〔2014〕1980号)、《安徽省省级融资担保风险补偿专项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16〕874号)以及《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完善新型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做好国家融担基金对接工作的通知》(皖财金〔2019〕154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九)支持科技创新型企业融资发展
具体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聚焦创新驱动引领发展打造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科创板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9〕10号)等执行。
其中,第(八)、(九)项所需资金5亿元,省人大批复年度预算后按规定划转。
五、支持创业创新
(十)奖补主导制定国际、国家(行业)标准企业
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制造强省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3号)中关于奖补主导制定国际、国家(行业)标准企业的相关要求执行。
(十一)奖补国家级和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
1. 申报条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国家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等部门认定的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基地。
2. 申报材料
国家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提供基本情况表;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基地提供申请报告(含基本情况表、上一年度服务业绩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3. 支持方式
对国家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对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基地择优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
(十二)奖励“创客中国”安徽省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
1. 申报条件
(1)本年度“创客中国”安徽省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获奖项目;
(2)企业类项目为省内注册企业;
(3)创客类项目自获奖正式文件发布之日后60天内,在省内完成企业注册。
2. 申报材料
本细则要求的基本材料(企业成立时间不满一年的获奖项目,无需提供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3. 支持方式
对获得“创客中国”安徽省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的项目,每个分别奖补50万元、25万元、10万元。
六、支持企业家培训
(十三)实施“新徽商培训工程”
一、下发通知。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下发申报通知。
二、组织申报。由市(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局(主管部门)按照要求组织申报,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上报申请文件。
三、现场核查。市(直管县)、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局(主管部门)按照《关于印发〈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制造强省建设资金项目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等四项制度的通知》(皖经信财务〔2018〕146号)规定,统筹做好现场核查。对称号类项目除需要进行择优评选或统筹安排的,不再进行现场核查。
四、专家评审。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有关项目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意见。
五、研究审定。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研究提出资金安排方案,经厅党组会审定后,会商会签省有关部门。
六、项目公示。项目安排方案确定后,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附件1
申请项目资金承诺书
市(直管县)、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局(主管部门)名称 谨就申请支持制造强省建设若干政策和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项目资金申请事宜,做出以下承诺:
1. 保证所提交的申请资料全面、真实、准确、有效;
2. 如有隐瞒、虚假等不实情况,愿负相应的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单位公章)
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2
申请项目资金承诺书
(企业名称)谨就申请支持制造强省建设若干政策和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项目资金申请事宜,做出以下承诺:
1.保证所提交的申请资料全面、真实、准确、有效;
2. 如有隐瞒、虚假等不实情况,愿负相应的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3. 如项目申请中出现违规行为,同意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将其纳入社会征信系统并对外公开相关违规信息。
(单位公章)
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3
国家和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区)
共32个贫困县(市、区),具体如下:
亳州谯城区、涡阳县、蒙城县、利辛县;宿州砀山县、灵璧县、埇桥区、泗县、萧县;蚌埠怀远县;阜阳颍州区、颍泉区、颍东区、颍上县、界首市、临泉县、阜南县、太和县;淮南寿县;滁州定远县;六安霍邱县、金寨县、裕安区、舒城县、金安区、叶集区;池州石台县;安庆潜山市、太湖县、岳西县、望江县、宿松县。